交通秩序的管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职责之一,在我国对交通秩序履行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上和国内主体发生交通事故在法律上一般没有区别,均使用我过有关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只有公安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章对涉外骄傲同事故处理作出了特比而规定,但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外交通事故在实体和程序的处理上与国内交通事故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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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在国内发生的涉外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
作者:时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30 05:03:52 阅读:4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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