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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因工负伤拿到两份赔偿

作者:沈阳晚报 朱峰 宋月 发布时间:2008-03-18 11:04:42 阅读:282 次

    职工张某在替公司搞宣传期间被公司竞争对手打成了10级伤残。张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伤残补助费该由谁掏?法院判决,因同一损害事实既造成人身损害,又构成工伤,劳动者有权获得两份赔偿。

    案情回放

    35岁的张某在2003年到沈阳某配送公司当发行员。2004年7月10日下午,已经成为发行站站长的张某带人到新民市大民屯做宣传,与当地一个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发生争执。张某头部被对方打伤,住院半个多月,医疗费花去5600余元。

    2004年9月,张某回到公司上班。不久后,公司将其辞退。张某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张某被认定为工伤,等级为10级。

    庭审实录

    2006年8月,劳动部门裁定,公司支付张某工伤伤残补助、伤残就业补助费等共计1万余元。公司不服裁定,将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查明,2005年7月新民市法院已经就张某被伤害案件做出判决:打伤张某的田某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1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配送公司不仅要按国家规定提供张某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张某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费。“张某的伤是由加害者造成的,为啥我们还要赔偿?”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两个并行不悖的赔偿机制,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人身损害,受害人享有对第三人独立的赔偿请求权,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构成工伤事故,受害的劳动者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本案中,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劳动者从其中一方获得赔偿,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