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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格尊严损害赔偿第一案

作者:黄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18 11:07:38 阅读:479 次

        据说世界上第一家超市于1952年首先在美国诞生。开张那天,人们尚不知超市为何物,纷纷抱着好奇的心态前往光顾,并把逛超市作为一种时尚。但过多久,人们逐渐尝到超市便利的甜头,去超市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的一种需要。在我国,超级市场被引入于1978年,当时称作自选商场。1990年,广东东莞虎门镇诞生我国第一家超市——美佳超级市场。随后,国内的超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此同时,作为一种新的零售业态,超市的防盗问题开始困扰很多经营者,而他们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激做法,也引发与消费者的矛盾,有时甚至直接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

        1991年12月23日,倪培璐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她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拦住,将其带到办公室盘查质问。最后,倪培璐被迫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惠康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该商场工作人员经检查未发现异常后,才向倪培璐道歉并放行。

        1992年6月3日,倪培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要求被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992年11月18日,经法庭调解,原告倪培璐和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一致同意,由被告给付原告2人补偿费2000元。倪培璐因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已经致歉,承认失误,并按协议收到补偿费,认为其起诉目的基本达到,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当庭递交撤诉书。

        本案开消费者维护人格尊严之先河。《中国消费者报》曾以《红颜一怒为自尊》为题,对此案进行追踪报道,并就“超市有没有权利搜查顾客身体”展开一场大讨论,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人们第一次听说,人格受到侮辱也能要求赔偿。该案直接影响到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条文的订立。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这项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什么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