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庭审中,盐城的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均对安徽的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和肉体痛苦表示同情。鉴于两个保险公司均承诺按照我省的有关标准对受害人先行赔偿,车主和驾驶员也对赔偿积极配合。
一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近期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民一庭公开审理。法院考虑到受害者在车祸中所遭受的痛苦,首度创造性地将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和保险赔偿在一起案件中合并处理。
据悉,肇事车辆所有人是江苏省盐城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肇事车辆既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某支公司投保了保额为6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某支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庭审中,盐城的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均对安徽的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和肉体痛苦表示同情。鉴于两个保险公司均承诺按照我省的有关标准对受害人先行赔偿,车主和驾驶员也对赔偿积极配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达成一致,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人保公司按交强险保额全额赔偿,太保公司对交强险之外的实际损失部分全额赔偿,车主和驾驶员承担了精神损失部分。各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本案圆满解决。
近年来,在庐阳区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保险公司积极地参与赔偿,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为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累,该院将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赔偿和保险赔偿结合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使处于弱势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双重保护。另外,合并处理还减少了肇事车辆和承保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