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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不予受理的情形

作者:时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30 04:43:57 阅读:379 次

交通事故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