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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受理的情形

作者:时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30 04:44:40 阅读:462 次

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受理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是,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2、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与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应当受理。

3、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