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上海法律咨询网
  • 首席律师 时瑞芳律师
  • 电话:021-51870692
  • 手机:13795267006
  • 地址:上海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6室(近铜川路口)
  • 邮编:200333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与赔偿标准的联系

作者:时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30 04:45:39 阅读:469 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因为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时按照受诉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选择,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首先比较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哪里高些,就选择在哪里的法院起诉。然后再比较其住所第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受诉法院所在地收入那个高些就是用哪个。总之遵循的原则就是------选高不选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