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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何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重大事故”?

作者:时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30 04:57:35 阅读:377 次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在交通肇事中只有发生重大事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一般来说,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大致分为三类:犯罪情节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犯罪情节一般的,通常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或者是1人以上重伤,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是造成公司财产直接损失数额较大,起点在3万到6万之间的,因这些犯罪情节较轻,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肇事后逃逸就是肇事者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这是一种特别恶劣的情节。至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人身和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在6-10万之间,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车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这些属于影响更加恶劣的情节,一般会判处3年-7年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在社会中造成的影响特别恶劣,被害人因肇事者逃离现场而无法得到及时抢救导致死亡,这是最恶劣的而情节,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