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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公交车撞坏路边消防栓 居民家中进水受损获赔

作者:中国法院网 梁志明 发布时间:2008-07-22 03:37:00 阅读:246 次

        由于司机在驾驶113路公交车时不慎撞上路边的消防栓,致使附近二楼居民家中被水淹。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朱言强房屋装修损失人民币75,000元。

        原告朱言强居住在上海市长宁区天山地区一街面房二楼。2004年下半年,原告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室内装修,为此花费了不少钱。今年一月某日凌晨四点多,正当朱先生一家还在梦乡时,被屋里的水声惊醒。朱先生循着水声探望,只见路边有水柱不停地向屋里喷来,原来是公交车在掉头时撞坏了路边的消防栓,才使得水向外喷逸。由于水量较大,不一会就没过了脚背。虽经全力抢救,但还是有部分装和家具受到损坏。经交警认定,被告公司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因与被告就赔偿的具体数额不能协商一致,朱先生便将驾驶员所属的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人民币82,187.68元、租金损失及与此相关的费用23,200元及原告的误工损失5,472元。

        法庭上,被告“巴士四汽”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要求赔偿房屋装修损失费、租金损失的数额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损失。

        审理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房屋装修损失75,000元,而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公司驾驶员掉头撞坏消防栓,导致原告房屋进水,室内部分装修设施受到损坏,而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故应当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房屋装修损失人民币7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