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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放狗嬉戏绊倒另一遛犬人致其伤残被判赔5.8万元

作者:人民法院报 尤文军 发布时间:2008-08-18 14:50:08 阅读:208 次

      放狗嬉戏绊倒另一遛犬人,并导致受伤人十级伤残。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狗主人谢女士赔偿原告徐女士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58000余元。

   法院查明,原告妹妹与被告系邻居。2007年5月3日,原告到其妹妹家居住。当晚20时许,原告牵其妹妹家小型犬外出散步时,恰遇被告谢女士亦带两只小犬外出遛弯,两只小狗未带犬链。被告的两只小犬追逐原告所牵小犬嬉戏,途中导致原告被被告小犬绊倒受伤,并致原告十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000余元。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携犬出行未束犬链,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其犬追逐原告的小犬并导致原告摔倒受伤产生的损害后果,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在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情况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