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哥有2台搅拌机,去年5月,他将其中的一台机器租给黄某,约定租期2年。最近黄某帮人建房,他请来做工的林某使用搅拌机时,因机器发生故障导致林某受伤。现林某仍在住院治疗。林妻先是找工头黄某赔偿,黄某却推托是租来的机器不合格造成林某受伤,要林妻找我哥赔偿。我哥与黄某对出租机器造成的人身损害问题没有约定。请问,我哥有赔偿责任吗?
答:你哥虽是搅拌机的所有权人,他与黄某就租赁搅拌机达成了协议,并不违法。因此租赁合同有效,且出租的搅拌机已按约定交付承租人黄某。黄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搅拌机的权利,并由此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于出租的搅拌机因故障造成人身损害,由于你哥与承租的黄某对此没有事先约定,可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46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你哥不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伤的林某是黄某雇来做工的,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雇员林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雇主黄某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