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奉贤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联系地址:上海市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6室,电话:13795267006。
被申请人1:普陀区×××公司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号 邮编:200333
法定代表人:蒋× 电话:021-62548342
被申请人2:张××××,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
被申请人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 邮编:201600
法定代表人:朱×× 电话:021-68082772
申请事项:
1、强制三位被申请人履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三位被申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贵院已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申请3应当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共计2050元。被申请执行人2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申请人车辆维修费用77503元、车辆贬损费80000元、本案诉讼费3450元、本案鉴定费12000元,共计172953元,被申请人1对被申请人2的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向三位被申请人送达,且判决已生效,但三位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三位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11年 月 日
附:判决书
(本文提供: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时瑞芳律师 137952670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