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奉贤区******1738号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联系地址:上海市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6室,联系电话:13795267006
被告1:普陀区****公司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号 邮编:200333
法定代表人:蒋*** 电话:021-*****
被告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 邮编:201600
法定代表人:朱***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对下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2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共计79503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用2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损费用(具体金额待鉴定结束再确定);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贬值委托鉴定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27日,原告新购型号为S350的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车牌为:沪J*****,购车款合计人民币1,517,487元。 但该车仅使用一月余,便于2009年12月5日,与被告1车牌为沪B*****的福田车在南芦公路近泥城兴隆桥处发生碰撞,该次事故致使原告车辆严重受损,支付维修费用计人民币:79,503元;另,原告在受损车辆四十余天的维修期间,无法使用该车,产生交通费用2000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第S0*****42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1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为此,原告与被告数次交涉未果,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O年四月 日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时瑞芳律师 13795267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