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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76岁老太告赢医院获赔4万

作者:齐鲁晚报 发布时间:2008-03-20 07:05:27 阅读:548 次

  本报青岛3月19日讯 76岁的张老太摔伤后,到青岛某医院就医,医院为其安装质量存在缺陷的假肢,导致4年后她因右髋部疼痛又重新住院,生活不能自理。一怒之下,张老太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医院赔偿张老太二次手术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万多元。
   
  原告张老太诉称,2000年1月14日,她因摔伤到青岛某医院就医。1月20日,医院为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将一假肢植入她体内,医疗费用为6551.97元。同年1月31日,治愈出院。2004年3月14日,她因右髋部疼痛再次入院,经医院诊断为右髋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柄断裂,并于3月29日进行了人工股骨头翻修手术,医疗费用为38212.90元。同年4月16日,她出院,但至今腿仍然疼痛厉害,生活不能自理。

  医院辩称,张老太使用的类型人工股骨头,通常的使用寿命在5年左右,而她已经使用了4年,所以人工股骨头的使用寿命基本达到了原有手术的目的。

  经审理查明,医院植入的人工股骨头断裂给张老太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医院的行为侵害了张老太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张老太因植入体内的人工股骨头断裂,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因此,张老太因手术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医院应予承担。另外,医院的医疗服务存在瑕疵,给张老太带来了不必要的痛苦,因此,张老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予以适当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张老太第二次手术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