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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哪些遗嘱是无效的 ?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6 11:12:11 阅读:199 次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4)公民依法用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应予承认和保护。但所立遗嘱如违反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和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处分了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以及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分析说明]

 遗嘱无效:
1、 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2、 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
3、 伪造的遗嘱;
4、 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
5、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
6、 遗嘱未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