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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开养狗场借巨款不还 法院:夫妻共同归还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3-19 05:27:59 阅读:302 次

        为了开设养狗场,陈某向杨先生借款20万元。之后,陈某离异不知去向。杨先生无奈,将陈某及其原妻林女士告上法庭索款。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陈某及原妻子林女士共同归还借款18.8万元并利息的一审判决。

        催款无着诉至法庭

        2006年3月26日,陈某向杨先生签约借款20万元。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用途:用于纯种犬的培育、饲养及市场营销。在协议落款处,不但有杨先生和陈某的签名,还有陈某妻子林女士的签名及盖有林女士私章。当日,在扣除首笔利息1.2万元后,杨先生将18.8万元通过银行转至陈某的帐上。2007年3月27日,双方又签订延长借款半年的协议。

        眼看《延长协议》即将到期,杨先生才发现陈某已不知去向。去年9月,还获知了陈某与林女士已于2007年3月1日已经离异。离婚时,还变卖了大部分犬只和作抵押的轿车。为此,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及其妻子林女士归还借款18.8万元并利息。

        其妻不愿归还借款

        杨先生诉称,2006年3月,陈某从事犬只养殖需要资金投入,杨先生同意出借20万元,协议中陈某承诺以风神轿车一辆、住宅一套,以及所养殖的犬只作抵押,并提供给了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陈某身份证等影印件。2007年3月26日,协议到期,杨先生前去催讨借款,陈某称无能力偿还,在陈某的再三要求下,杨先生才同意再延长半年还款的请求,并于2007年3月27日签订了延长半年还款的协议。

        在法庭上,陈某的原妻林女士辩称,我不知道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上“林××”之签名不是本人签的,而且和陈某在经济上是分开的,所以不知道这件事情,不同意还这笔借款。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在该笔借款协议发生时,林女士与陈某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用途明确为陈某与林女士婚后建立的养犬场经营所需,即便林女士对该协议上其的签名予以否认,但其对私章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林女士未对私章如何在借款协议上出现作出合理解释及作出证明。再者,林女士称其与陈某经济上分开,但未能充分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系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林女士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杨先生将款项借给两被告时,已将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依法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除了归还借款,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的时限由法院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