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消费者不重视购房合同内容,对商品房交易过程的细节缺乏足够了解,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容易出现购房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导致消费纠纷。记者从西宁市消协了解到,去年,这里受理的关于商品房投诉中,大部分属于“合同”纠纷。其中有不少消费者,面对个别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不知道如何处理,不懂得如何利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延期交房不能一退了之
市民刘先生投诉反映,他于2006年在省城一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首付款。当时开发商口头承诺,2007年10月15日交房。他们也在合同上约定了这个承诺。
事实上,2007年12月底,开发商才通知刘先生交房。在交房之前,刘先生多次找开发商询问,开发商说,不满意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他们将立即退还购房款。刘先生仔细一算,退房划不来:现在,房价日渐上涨,退了开发商更高兴,可他却买不到这个价位的房子了。
恐怕不只刘先生有这样的遭遇。开发商就能这样随意拖延交房时间而不付任何责任吗?
据法律专家介绍,像刘先生遇到的情况,开发商对消费者的解释是不当的,因为,延期交房和解除合同属两种责任,延期交房属于合同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支付全部违约金。如开发商违背合同条款约定,另外制订违约金补偿方案,也是不合法行为。同时,违约金不能充抵物业管理费。另外,消费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或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愿,开发商仍需履行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则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恶意违约和欺诈,损害买受人权益的行为,买受人解除合同退房,开发商将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保留合同就是保留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