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违规转让两限房一方反悔两家伤
耿女士介绍,2008年12月25日,她与好友傅女士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购买其一套住房。后因房价持续上涨,傅女士觉得吃了大亏,即以该房屋系两限商品住房为由要求返还。
“我提前支付房款,还得缴银行利息、各项税费,苦苦等待一年才入住。入住后又装修、又铺设电视网络信号,把这里真正当成自己的家来经营。怎能说退房就退房?”耿女士不解:“如果傅女士认为自己有损失,那么,我的损失也小不了。算账不能只算自家的小账,还得考虑一下别人,尤其是好朋友的感情!想当年,她买房钱不够,又不想失去机会才转让给我。现在变卦,纯粹是无理,见财起意!”
耿女士坚持不退房,傅女士起诉到石景山法院,要求退房并给付房屋占用费等数万元。
耿女士也不甘示弱,要求傅女士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1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及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
转让协议不生效双方有错各自担
耿女士坦承其与傅女士签订协议时就知道该房屋系限价房,但不清楚具体的政策规定。其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是基于评估报告认定房屋升值100多万元。由于傅女士的过错导致其丧失市场机会,不能适时购买其他房屋,故要求赔偿这项损失。
法院判决认定:耿、傅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傅女士认为耿女士一开始就知道该房屋转让合同是无效的,经法院确认后,其因自身过错,应为此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不同意向其支付所谓的信赖损失。
结合傅女士的反诉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故耿女士对此应向傅女士支付相应占有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具体数额应以每月2000元为宜,给付总额为3.1万元。
尽管耿女士主张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但因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受相关政策限制,该协议已被确认为无效。因此,就购买方而言,不能产生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的利益损失,对此项损失,法院综合参考相关政策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由傅女士赔偿耿女士损失25万元。
律师说法
政策法规绕不过照章办事无损耗
耿、傅两人之间的房产之争,历时近两年最后经法院判决尘埃落定。本案值得让人反思的是:如何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杜绝违规买卖房屋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正告耿、傅二人及其他欲投机取巧者:政策法规是绕不过的,想渔利公益终究要露馅,招致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北京钧盛律师事务所唐恭申律师介绍,本案是由违法买卖两限房引起的,耿、傅两人的违规转让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侵害公共利益,也损害了两人的个人利益。如两人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房屋价值评估费等。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本案诉争住房转让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转让受限的房屋,且耿女士不具有购买此房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如果按此协议履行,将导致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无法按正常价格和渠道购买住房,违背了国家建立限价房制度的初衷,也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因而,该协议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本案,是按诉讼案由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对当事人的其他违规行为未做处理。如果追究的话,相关部门还应对其做出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