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确实是一部关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一个人一生可以不成家、不结婚,但不可以没有财产,所以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我们都不得不跟《物权法》打交道。法制办作为最高行政立法机构,与《物权法》的关系可以说非常密切,下面我就针对本次讲座的题目汇报一下个人的几点想法。
第一部分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制定
我认为应该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落实《物权法》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应该说,《物权法》确定了国有资产保护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并且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物权法确定了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这就是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个别人提出,既然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就应当由全国人大代表全民来行使所有权。我们认为物权法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是非常必要。首先这是由我国现有的体制决定。我们现行的有关法律都是这样规定的。这个问题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有不少学者提出,国家所有权不宜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既然是全民财产,就应该由全国人大人大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后来《物权法》还是维持了现行的立法规定,也维持了现行的体制,所以在45条规定了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除了保留现行的立法规定和体制外,也确实考虑到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的权力机构,它本身不能从事一些财产的管理行为,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来行使管理职能,同时国务院的有关机构建立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机构,若有全国人大来管理,则必须在其内部再建立一套管理机构和体制,这不可能也不必要,因此维持现在的情况是必要的。因为《物权法》45条规定了由国务院行使管理权,所以后面有关的规定,比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国有单位支配国有资产的权限都是由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就是与45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的。
第二,《物权法》全面规定和列举了国有财产的范围。
这是在基本法律中第一次全面规定和列举国有财产的范围。这一列举有以下两个特色:
1、第45条第1款采用了抽象概括的规定方式。物权法第四十五条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第四十五条以下一直到第五十五条都是对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第在45条的第一款采用了抽象概括的方式。有人提出抽象概括列举不穷尽的,是否都是国有资产,我认为不是。抽象概括是为将来制定特别法律,确定哪些是国有资产提供一个立法依据。物权法关于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可以说为未来制定国有资产法确定了框架。从第45条以下直到第55条,都是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列举,有一些实际上是在物权法上第一次宣告为国有,如将野生动植物资源宣告为国有。这是现行立法中没有的。这里面尤其指出,在列举国家所有的范围,有一些规定是在法律上进行宣告为国有,比如说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再比如说,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过去由一个行政法规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为国家所有,但是在法律上规定为国家还是第一次。这两条在讨论中有一些争论。比如说原来草案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有。有人就提出,路边的野花野草也是野生植物,是不是都属于国有?如果都是国有,如果有人采摘,是不是就侵害了国家所有权?再比如,野生动物的范围非常宽泛,苍蝇蚊子都属于野生动物,是不是被蚊子叮一口,就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所以考虑到这些意见,物权法就在第四十九条加了一个限定词:“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这就是将来要编一个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名录,只有纳入到名录保护范围的一些重要的、稀缺或者是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才属于国家所有。一些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或者为了保护动植物的多样性,防止其被滥捕滥猎、乱砍乱伐,可以确定为国有。再比如,关于无线电频谱,现在很多个人都弄了对讲机通话,这是不是侵害了国家的权利?我们认为,如果政府允许企业生产此种产品或者允许商店出售此类产品,就可以认为国家允许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无线电频谱。
2、《物权法》规定了国家专有和非专有的财产范围。第41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确定了国家专属的财产不得由个人取得所有权。什么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就是说,国有的城市土地、海域、河流等,还有一些重要的国防资产,这些财产只能由国家享有所有权。这些财产不能转让,不能抵押,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我个人理解,国家专属的财产主要是一些国有的自然资源,同时也包括一些重要的国防资源,如“两弹一星”等,是不可能由个人或其他主体享有所有权的。国家专属财产的特点,首先是使用权虽可移转,但所有权不可移转;第二是不能进行交易、抵押或者处分行为;第三是不能适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任何人不能善意取得国家专属财产。此外,对于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无需登记即可确立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