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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务专栏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调整表的填列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7 07:20:11 阅读:374 次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纳税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纳税人配备业务素质过硬的财务会计人员,正确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根据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就将部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列出来,以对纳税人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有所帮助。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销售(营业)收入”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会计上直接按成本结转,但税收上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参照价格的,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销售收入。纳税人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要将这部分收入反映在《纳税调整项目表》的“纳税调整增加额”的第24行“未计应税收益”中。

例如: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以“买一送一”的方式促销,顾客买一台洗衣机(售价2000元,成本1500元)送一台微波炉(售价500元,成本300元)。会计处理分两步:

1、销售洗衣机,确定销售收入

借:应收帐款-XX公司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库存商品      1500

2、结转赠品成本

借:营业费用                            385

 贷:库存商品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税收上,虽然甲公司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已经正确反映了销售洗衣机的收入,可是没有反映视同销售的销售微波炉收入,因此,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视同销售所得200元(500-300)反映在“纳税调整增加额”当中。

(二)“销售(营业)成本”及“销售(营业)费用”

由于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因此,如果企业本年度会计处理上扣除了属于上年度或以往年度的费用,这些费用要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的第34行“其它”项目中反映,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技术转让收益”(第9行)

企业事业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因而,纳税人发生技术转让的,保留科技部门批文等有关技术转让的材料作为备查资料,将技术转让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同时反映在本行次及《纳税调整项目表》“纳税调整减少额”第29行“技术转让收益”当中。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技术转让收入30万元以下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剔除出来。

(四)“管理费用”(第11行)

管理费用科目中,要注意的项目很多。这里只提一点: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必须在11月底以前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规定办理。

(五)“财务费用”(第12行)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六)“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第16行)

联营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本栏次填写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以下几点需要特别留意: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补税。以上所说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指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况,也就是指联营企业设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或海南省、浦东新区的情况,其他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导致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需要补税,包括联营企业享受18%、27%两档照顾性税率、联营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等,均属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范畴,不需要补税。

1、投资企业为盈利企业,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需要补征所得税的,以企业原有利润确定适用税率。举例如下:

投资企业(适用33%税率)当年的利润为30万元,从设在深圳特区的联营企业(适用15%税率)分回利润20万元,应如何补税?应如何填列《联营企业分利 股息收入纳税表》(附表三)?对应《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附表三)行次,联营方税率(1)=15%;分回利润(2)=20万元;换算应纳税所得额(3)=(2) ÷(1-15%)=23.53万元;应纳所得税额(4)=(3)×投资方适用税率=23.53×33%=7.76万元;税收扣除额(5)=(3)×联营方税率=23.53×15%=3.53万元;应补所得税额(6)=(4)-(5)=7.76-3.53=4.23万元。

2、亏损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需要补征所得税的,可先予弥补亏损,补亏后仍有盈利的,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补征税款,其中投资方适用税率为18%。举例如下:

投资企业(适用33%税率)当年亏损16万,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50万(联营企业设在特区,适用税率为15%),应如何补税?联营方税率(1)=15%;分回利润(2)=应补税利润额=50-16=34万;换算应纳税所得额(3)=(2)÷(1-15%)=34÷(1-15%)=4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4)=(3)×投资方适用税率=40×18%=7.2万元;税收扣除额(5)=(3)×联营方税率=40×15%=6万元;应补所得税额(6)=(4)-(5)=7.2-6=1.2万元。

以上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抵亏后的34万元)填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6行次当中,填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第27行次当中。应补缴的所得税额(1.2万元)填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1行次当中。

(七)“境外投资收益”(第17行)

(八)“国库券利息收入”(第19行)

由于企业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而,这笔收入同时反映在本行次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第32行次当中。

(九)“国家补贴收入”(第20行)

本栏次填报企业取得的包括地方财政补贴在内的各种国家补贴收入。其中财政指明用途,属于专款专用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所得税的补贴收入同时填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第32行次当中。

(十)“营业外支出”(第22行)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必须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得到税务机关核准方予允税前扣除,否则,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纳税调整增加额”(第25行)及“纳税调整减少额(第26行)

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第1行次及第25行次数据填列。

(十二)“适用税率”(第28行)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为了照顾小型企业,又规定了18%、27%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请注意两点:一:确实适用税率的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自结利润经税收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指“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遇有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换算成全年所得额再确定适用税率。

例如:某企业于9月1日开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在确定税率时不能直接以4万元确定税率(27%),而应换算成年度利润确定税率。其经营月份为9-12月共4个月,依换算全年所得12万元(4÷4×12)确定适用税率为33%。

(十三)“减:减、免所得税额”(第30行)

按《企业减免项目表》(附表二)合计金额填列。

二、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注意事项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第1行)

第1行=第2行+第13行+第22行。

(二)“超过规定标准项目”(第2行)

第2行=第3行+第4行+…+第12行

(三)“工资支出”(第3行)

会计上,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其他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税务上,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部分,填列在本栏次当中。

1、所指的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的固定职工、合同工及临时工。

2、计税工资标准是每人每月限额扣除960元。

3、企业在年度内用工人数发生变化的,用工人数为年初与年末人员的平均数。

例如:某企业当年实发工资150000元,当年1月1日在职人数为10人,12月31日在职人数为13人,那么,工资薪金扣除限额=(10+13)÷2×960×12=13248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50000-132480=17520元。

4、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其当年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增长幅度的,生产工人的工资,可按实发工资扣除,达不到此条件的,按计税工资限额扣除。

6、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第5行)及“工会经费”(第6行)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2%计算扣除。其中,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实发的“三费”高于按以上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部分,填列在本栏次当中。

(五)“利息支出”(第7行)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所述的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企业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进行投资,包括对内(如购置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如联营)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列入有关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对内投资,如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但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则无须再予资本化,直接作为经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六)“业务招待费”(第8行)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包括1500万元),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业务招待费的计算依据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即销售(营业)收入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销货退回后的金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利润表》经营利润以后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的基数

(七)“公益救济性捐赠”(第9行)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但纳税人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纳税人向以下单位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予以全额扣除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八)“提取折旧费”(第10行)

《企业会计制度2001》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税务上,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纳税人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采取折旧方式现无须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批准,而予以申报备案即可)。本栏次填报会计上提取折旧金额与税务上允许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

(九)“无形资产摊销”(第11行)

《企业会计制度2001》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税务上,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这点与会计规定是一致的。企业受让或者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本行次填报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的差额。

(十)“不允许扣除项目”(第13行)

第13行=第14行+第15行+…+第21行

(十一)“资本性支出”(第14行)

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应该列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十二)“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第16行)

企业的罚没支出应区分性质进行处理。属违法、违纪并由政府机关执罚的罚没支出,即行政性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属于企业间(含银行)违约,并支付给另一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罚息、加息等,可以税前扣除。

(十三)“各种赞助支出”(第20行)

纳税人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出,不得扣前。另外,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映在本行次当中。

(十四)“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第21行)

例如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五)“弥补亏损”(第26行)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发生的亏损额不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而是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定、调整后的亏损额。企业年度可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计算公式是:

亏损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其他免税收入。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关于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审核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