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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务专栏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7 07:42:28 阅读:319 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并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主要介绍征管方式、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内容。

一、征收管理方式

        按税法和征管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义务人(简称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委托代征和核定征收方式。

    (一)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就是说,法律规定,凡是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扣缴人将所代扣的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缴入国库,并专项记载有关凭证资料备查。

        这里需要明确,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各部队代扣并逐级上交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除此之外,军队干部取得其他的所得和其他所有单位(包括武警部队系统干部的所得)或个人支付的所得,都必须就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1.按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第一,个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第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第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五,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2.税法主要精神和应掌握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虽有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但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及月工资、薪金所得只能扣除一次费用标准。因此,必须实行单位代扣代缴与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有的没有扣缴义务人,有的虽有出包方代扣缴税款,但均涉及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扣除费用的问题。因此,同一项应税所得应当合并申报、合并计算纳税。

    第三,中国公民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计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境内、外同时任职、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所得的有效证明文件,可视其所得为来源于境内或境外所得;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如果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当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其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所得。应对每个人的所得分别计税。

    第五,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向取得所得来源地的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委托代征

    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并发给委托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要求,以税务机关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四)核定征收方式

    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设置帐簿或帐证不全、或逾期不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实行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方式征收税款。目前,由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等,普遍不建帐或帐证不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税源控管的有效办法。税务机关在实行核定征收时,必须先开展调查、测算,同时,应辅导纳税人逐步建立帐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一)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

    扣缴人和委托代征单位,均应将每月所代扣或代征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填具“税收缴款书”将税款缴入国库。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

    个人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将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收缴款书”将税款缴入国库。

    (三)特殊情况处理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种行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今后确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办法。即扣缴人按月预扣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年度终了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年终税款结算,多退少补。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在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为取得应税所得的第二个月7日内,选择一地的税务机关合并申报清缴税款,并提供雇佣单位与派遣单位的原始工资、薪金单和完税凭证。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办法,由纳税人按月预缴税款,在次月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将税款预缴入库;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在年终一次性取得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采取按年计算的办法,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将税款缴入国库;或由扣缴人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及有关凭证,并将代扣税款缴入国库。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纳税款。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纳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或地区的税法规定免予纳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与境外所得,应分别申报纳税。

    5.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应税所得的,可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改变纳税地点。

    6.代缴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将税款缴入国库和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应当在规定纳税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延期。

    在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缴纳税款和报送有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7.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于离境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方可办理出境手续。对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其他规定

    (一)货币计算单位。各项应税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应税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税款的,对其已经按月或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的所得,则不再重新折算;对应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代扣代缴手续费。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所代扣代缴税额的2%付给手续费。税务机关在向扣缴人支付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具“收入退还书”;扣缴人持税务机关填具的“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三)举报奖励。税务机关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个人所得税的偷税、抗税等不法行为。对举报的案件,税务机关将按举报案件所查补税款10%以内或本案件罚金收入30%以内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并给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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