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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务专栏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7 07:44:43 阅读:289 次

        为体现国家的支持、鼓励和照顾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一些所得项目作出了免税、减税、暂不征税的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免税

    对个人所得税的免税,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 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社会事业,支援经济建设。这类免税有两项: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对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以及“长江学者成就奖”特聘教授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对“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的奖金,视同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第二类 对纳税人的生活需要照顾的。这类免税有六项: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这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已明确的有少数专家、学者每人每月100元的国家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每人每月200元的院士津贴,中国科学院资课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课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课院士津贴。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保险赔款。这是指保险部门对个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而造成损失、按照规定给予相应数额的赔偿款项。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予以免税。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6)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

    第三类 对特定、鼓励的所得免税。这类免税目前有十四项。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收入。包括单位办税职能部门人员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从单位转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

    (5)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6)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需提供当期合法有效凭证。

    (7)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需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和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

    (8)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探亲费”,为本人回国回家探亲的费用,应提供本人探亲的差旅费支出凭证。“语言训练费”,为在华接受语言培训所发生的语言培训费支出,其取得的相应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仅适用于外籍个人因子女来华并在华接受幼儿园、学校教育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相应收入。

    (9)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必须是由世界银行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协议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直接派往,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与该专家或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支付该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应提供其与联合国有关组织签订的协议和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和负担的证明。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由联合国援助项目负担。应提供联合国援助项目的合同和工资、薪金所负担的证明。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由援助国的援助项目负担。应提供有关的合同和证明。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应提供由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合同。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应提供有关合同。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应提供有关合同。

    (1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券一次中奖不超过10000元的所得。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或资金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13)县(含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或乡镇(含乡镇)以上政府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予以免税。

    (1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经福建省政府批准,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比照当前城乡居民五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凡年所得的收入未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2.4%的部分。

    (15)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竟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上述“四金”时,也予以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税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三类: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建省政府明确:对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救济款抚养的城镇孤老困难户,乡镇的五保户。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综合残疾的残疾人以及烈属的个人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县(市)税务局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建省政府明确: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县(市)税务局根据其损失程度及承受能力等情况,逐年审批减征个人所得税。

    (3)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全省统一税前加计扣除300元)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误餐费。

    5.远洋运输船员的伙食费。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的。

    (3)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

    除上述免税、减税、暂不征税的所得项目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单位都无权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免征、减征或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其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目前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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