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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从未交水费 自来水公司与一小学对簿公堂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18 10:45:28 阅读:379 次

        中国法院网讯   2007年7月,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丰台区一小学的用水未在公司办理立户手续,自1992年建校至今也从未交纳过水费。经核查计量学校用水情况的水表,自来水公司核算出截止2008年5月8日该校拖欠水费及相应的污水处理费近16万元。自来水公司再多次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学校告到法院索要拖欠的水费。近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自来水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7月,自来水公司在核查全市用水情况的过程中,发现丰台区一小学未在公司办理立户手续,且自1992年建校至今用水十几年从未交纳过水费。经过核实,在学校教学楼东侧有一水表计量该校用水情况。在教委的协调下,自来水公司和学校领导一起到水表处查看了示数,截止2008年5月8日示数为58970,公司依据学校情况及历年水价核算水费为118380.70元,污水处理费为41496.88元。之后,自来水公司就这笔水费与学校多次进行协商,学校还曾就拖欠水费一事回函自来水公司,说明办公经费全由上级划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十几年的水费一次支付学校根本无法承受,要求减免。后双方协商无果,自来水公司将学校诉上法院,要求学校全额支付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共计159877.58元。

         开庭审理时,学校辩称:本案的被告不该是学校,1992年教学楼的建筑单位与学校交接时承诺过学校不用承担水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同时,自来水公司本身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多年来没有为学校办理立户手续,应自行承担未立户所产生的责任;并且自来水公司不能证明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完全由学校使用,不排除水表在教学楼未建时就已使用,现在仍有其他用户在使用的情况;由于多年来自来水公司没有按时查表,因此完全按平均分段的方法测算出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其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即使学校应该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2006年之前的部分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学校的答辩,自来水公司提出:用户用水应主动在自来水公司登记立户,而学校从未主动办理用水立户登记,公司2007年知道这一情况后便立即向学校主张,该校也回函承认拖欠水费事实,因此不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况;公司按照实地考察、流量实验以及观察水管走向的方法,均可以肯定水表连接的管道仅向学校供水,不存在其他用水户;而公司计算水费时更是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去掉寒暑假,一年中只收取9个月的水费。

         因双方均各持己,案件未能调解,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