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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国家赔偿每日111.99元

作者:人民网-《人民日报》记者白龙 发布时间:2009-04-12 22:38:17 阅读:311 次

  本报北京4月9日电  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天公布的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今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

  国家统计局今天公布,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比上年增加4297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11.99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这一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