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前院长郭生贵贪污受贿近800万元被判死缓。日前,曾伙同郭生贵受贿的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资金管理处副处长何钢,被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卷显示,郭生贵受贿的渠道之一是与律师合作,律师收取代理费后给他分成。为此,郭生贵指示胞弟张凤海与人合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以使他受托的案件能在“自己”的律所代理。
2007年5月,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被一中院冻结账户,公司资金管理处常务副处长何钢找到郭生贵。郭生贵代表张凤海成立的律所与北京市设备安装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据当时也在现场的西城法院副院长娄冬梅(另案处理)的证言显示,何钢方面委托代理前,曾提出要4万元返款。在双方签合同时,娄冬梅出面向郭生贵提出要4万元。随后,根据协议,设备公司将22万元代理费划入张凤海律所的账户,娄冬梅从中拿出4万元给了何钢及其同事宋某,何钢从中分得2万元。
判决书还认定,何钢受单位指派处理另一起经济纠纷时,娄冬梅介绍了一名律师。该律师作证说,娄冬梅打电话让他去签了代理协议,并称要代理费中的5万元。他收取9万元代理费后,娄冬梅拿走5万元,将其中2万元分给何钢。
一中院经审理,判决何钢构成受贿罪,判刑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