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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

老郑
2011-04-02 11:51:11
我儿子在校不小心撞到了同学后背。那同学撞在黑板上,掉了一颗牙。医生说同学乳牙已换了,需要装假牙然后等成年后种牙,费用很高。 被撞同学的家长找学校。老师向这二位学生询问了情况。他们陈述;撞伤前二个人在打闹着玩,出事时已停止了打闹,有另外的同学从背后碰了我儿子一下,我儿子没站稳,又撞向了那被撞伤的同学,当时他也背对着我儿子面向着黑板。牙也没掉,是回家后晚饭时掉的,所以都没十分在意。也不知是谁先撞了我儿子。于是老师就断定;是我儿子最后撞了他,该由我儿子负全责,与校方无关。让受伤同学的家长找我理赔。同时打电话通知我,说我儿子在学校将同学的牙撞掉了。于是我马上向受伤同学的家长进行了道歉,並表示愿负我该负的责任。然后向受伤的同学询问了事情的经过,他也说有人先撞了我儿子再撞了他,和我儿子的陈述是一到致的。同学家长认为学生在校出了事故学校关有责任。我认为校方对此事处理不当。不该不顾二位同学的陈述,强行将自已的判断强加于学生,使我儿子一度情绪低落,心理受损,不言不语不吃饭。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有责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和心理健康负责。不管我儿子对此事有没有责任,我愿对受伤的的同学表示慰问,可以以承当一点医治费用的方式表示。而校方始终强调与此事无关。 我想请教一下,到底谁有责任?该怎么处理?
RE:学生在校受伤

时律师
2011-04-02 16:30:55
您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您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但是您作为侵权人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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