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归谁?
|
|
|---|---|
![]() 陈先生 2011-03-31 10:46:12 |
法律咨询 1, 基本情况:我公司在2003年通过房屋土地管理局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红证),在办证之前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过转让协议,约定30年使用权,我们支付了转让费用,协议约定如果政府动迁按未使用的年限退还转让费用,但是申请办证使用的是另一份土地合作协议(交易中心备案)合作期限是10年,2007年到期。现在该地块列入政府动迁范围,明确动迁对象为我公司。 2, 咨询内容:一、动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归谁?二、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协议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合同是否有效?三、如果转让协议有效那么与土地合作协议认定哪一份为准? 联系方式:陈先生 13321896135 55213706 QQ920177438 邮箱:chenjinghong88@yahoo.com.c |
RE: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归谁?
|
|
![]() 时律师 2011-03-31 14:05:12 |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1、如果你公司已经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你们是依据合作协议合法取得的。所以应当以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
时律师 |
联系方式
- 上海法律咨询网
- 首席律师 时瑞芳律师
- 电话:021-51870692
- 手机:13795267006
- 地址:上海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6室(近铜川路口)
- 邮编:200333
友情链接
在线咨询
- 律师代理案件收费标准及方式(2010-07-14 23:02:23)










: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归谁?

RE: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