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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何颖
2011-03-03 18:14:54
男方在婚前购有一处房产,男方是户主,房产证上有男方和男方父母的三人名字。婚后,该房产至今每月有房贷款3600元在偿还,但我女方没有参与支付房款和房贷款。但男方在结婚一年后才办理了房屋契税和产权登记。 法庭在裁判时是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还是适用新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诠释(三)》(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拟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法庭是否会支持女方主张这部分房贷的权利?
RE: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时律师
2011-03-05 09:20:33
您好:这个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男方是主贷人且每月还款的金额是从男方的账户中划出给 银行的,你可以主张还贷份额及其升值部分为夫妻共有财产。

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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