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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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副 2011-09-07 17:11:43 |
我是一名远洋船二副,于今年二月上船,在船期间与船长产生了纠纷,工作不顺利,因此在工作第四个月时以精神抑郁为由向船东公司提出请求,希望尽量在六个月时于方便港口正常休假,此后船东公司曾回报“同意休假,但须在合同期满以后”,自此再无下文,我也再没有催促。直到9月初,也就是数天前才通知我可以离船,离船时工作时间为7个月。 该次离船属正常离船,船长在船员服务簿的评语为合格,但代理公司以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扣除我离船的路费及接船人员的路费,合同原文:“本派遣函自乙方上船之日启效,期限为(10)个月。甲方有权根据船舶的航线和船期适当缩短或延长服务期限,上浮动各两个月(注:此处为原文,存在逻辑错误)”此外还有:“因乙方其它个人原因而提前终止本次派遣视为乙方违约,乙方离船的一切费用自付”,不知如果进行仲裁,胜算多少?前文的逻辑错误是否可以加以利用? 经此一事,我想与该中介解除关系,我与该中介有一份05年签署的劳动合同,08年并未补签,不知该合同是否有效? |
RE:海事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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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律师 2011-09-20 09:44:11 |
您好:虽未补签,但和派遣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你也是凭派遣函上船工作的,如果按照你和派遣公司的合同看,你确实存在违约。
时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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