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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老师基金

师兄弟
2011-07-29 10:12:18
律师,你好! 我导师是上海某高校知名教授,培育了很多学生。现导师年事已高,我打算在师兄弟之间成立一个基金,以师兄弟自愿方式给基金捐赠,过年过节为老师提供慰问或者资助,或者给师兄弟遇到困难提供帮助。 请问这个基金,需要什么行政许可,或者法律程序吗? 谢谢!
RE:成立老师基金

时律师
2011-07-29 10:47:04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整理所需材料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 2.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3. 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正 文: 备 注: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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